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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APP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教育要点

发布时间:2023-01-23 17:12:45 人气: 作者:小编

  米乐M6APP下载“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决反对一切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党的以来,习总提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多次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十九大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新征程上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心理特征,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强大精神纽带和推动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

  在我国 5000 多年文明发展史上,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以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为基本内涵的中华民族精神,最终形成了今天的 56 个民族守望相助、手足相亲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特别是 1840 年鸦片战争后,我国各族人民在血与火的共同抗争中,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中华民族”成为各民族普遍认同的概念和归属,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初步形成的标志。在中国党领导下,各民族共同缔造新中国,永远结束了“一盘散沙”、任人宰割的历史,开启了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这一进程中实现了历史性升华并不断巩固强化。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自觉肩负起中华民族先锋队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新主义时期解决的纲领,即对内求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对外求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伟大号召,前所未有地激发了各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等重大论断,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党的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民族工作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系统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论断成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中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目前,全国共建立了156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旗)。

  习总参加十三届全国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4.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2015年9月30日,习总在会见基层民族团结优秀代表时指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5.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一个有机整体,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

  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2014 年 4 月,习总考察新疆时强调,要把民族团结紧紧抓在手上,坚持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交往交流交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2014 年3月4日,习总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我们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

  共居、共学、共事、共乐。2014 年 9 月,习总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 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2015 年 8 月 24 日,习总在中央第六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必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2014 年 5 月 29 日,习总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族群众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

  2018 年 12 月,习总为庆祝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欣然题词“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12月9日,中央局、全国政协主席、中央代表团团长汪洋率中央代表团出席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赠送了习总题词贺匾。贺匾端庄大气、意蕴深厚。习总“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题词位于正中。贺匾正面内圈为红色壮锦寿字纹,寓意各族人民团结和睦、共同繁荣;周边水纹代表海上丝绸之路,源远流长,生生不息。贺匾整体镶嵌在黄铜基座上,横向为壮锦锦带纹饰,寓意吉庆瑞祥。中央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央代表团副团长孙春兰在致辞中指出,习总十分关心挂念广西各族人民,为庆祝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 60 周年欣然题词,既是对广西山河秀美、民族和睦、人民幸福的美好祝福,也是对广西站在新起点、创造新辉煌的殷切期望,必将激励广大壮乡儿女团结一心、开拓进取,释放“海”的潜力,激发“江”的活力,做足“边”的文章,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创造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社会作用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历史规律,确立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科学态度以及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有:

  (1)宗教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宗教是人的异化形式,宗教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2)宗教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根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根源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合理,根源于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人成为盲目起作用的、异己的力量。首先是自然根源,自然力对于最初的人来说是某种异己的、神秘的、超越一切的东西,这种自然力被人格化,于是“最初的神产生了”;其次是认识根源,主要指宗教源于人们对外部自然界虚幻的认识;再次是社会根源,主要指除了自然力量之外,社会力量也逐渐发挥了作用,例如在阶级社会,“被剥削阶级在跟剥削者斗争时的软弱无力,必然会产生对优美的来世生活的信仰,正如野蛮人在跟大自然斗争时的软弱无力会产生对上帝、魔鬼、奇迹等的信仰一样”。

  (3)宗教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同其他事物一样,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恩格斯对宗教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宗教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展现的历史形态,先后提出过三种图式:第一种是“自然宗教”到“多神教”再到“一神教”;第二种是从原始社会的“自发宗教”到阶级社会的“人为宗教”;第三种是从“部落宗教”到“民族宗教”再到“世界宗教”。

  (4)宗教的消亡。宗教的消亡是事物本身矛盾运动的结果,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恩格斯指出:“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应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灭,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灭。原因很简单,这就是那时再没有什么可反映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指出:“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为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面纱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

  (5)宗教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宗教是维护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本质上是历史上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利益的工具,但被压迫人民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会利用宗教进行反抗斗争。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宗教产生于颠倒的世界,因此是颠倒了的世界观,给人虚幻的幸福,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批判的目的是要“废除作为人们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

  (6)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将随着其历史条件的逐渐成熟而消亡;宗教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对于工人阶级政党来说,不是个人的私事,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不是说党员、共青团员就可以信仰宗教。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信仰的是马列主义,主张无神论。习总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中国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共青团员在加入共青团时就已经作出信仰的选择,成为无神论者,因此,共青团员同样不得信仰宗教。大学生中的党员和共青团员应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不信教、不传教。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